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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党组织的问责方式包括(检查、通报、改组)。

强国说学习2019-08-283156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

题目:对党组织的问责方式包括(检查、通报、改组)。


题目解析: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是为了推进全面从严治党、解决没有人负责的问题而制定的面向各级党组织和各级领导干部,追责对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力、管党治党主体责任缺失、监督责任缺位、给党的事业造成严重损害、“四风”和腐败问题多发频发、选人用人失察、任用干部连续出现问题、巡视整改不落实等问题的条例,以问责倒逼责任落实,推动管党治党从宽松软走向严紧硬。


2016年6月28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


本条例自2016年7月8日起施行。


对党组织的问责方式有3种,包括检查、通报、改组。


对党的领导干部的问责方式有4种,包括通报、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其中诫勉既包括谈话诫勉,也包括书面诫勉;组织调整或组织处理包括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


第七条 对党组织的问责方式包括:


(一)检查。对履行职责不力、情节较轻的,应当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并切实整改。


(二)通报。对履行职责不力、情节较重的,应当责令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三)改组。对失职失责,严重违反党的纪律、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应当予以改组。


对党的领导干部的问责方式包括:


(一)通报。对履行职责不力的,应当严肃批评,依规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二)诫勉。对失职失责、情节较轻的,应当以谈话或者书面方式进行诫勉。


(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对失职失责、情节较重,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根据情况采取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措施。


(四)纪律处分。对失职失责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追究纪律责任。


  上述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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