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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公开发表反对宪法确立的国家指导思想,反对中国共产党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反对改革开放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予以(开除)。

强国说学习2021-02-2740288中国共产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题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公开发表反对宪法确立的国家指导思想,反对中国共产党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反对改革开放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予以(开除)。


题目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是为规范政务处分,加强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促进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坚持道德操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制定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20年6月20日通过,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三章违法行为及其适用的政务处分第二十八条中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一)散布有损宪法权威、中国共产党领导和国家声誉的言论的;


(二)参加旨在反对宪法、中国共产党领导和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


(三)拒不执行或者变相不执行中国共产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重大决策部署的;


(四)参加非法组织、非法活动的;


(五)挑拨、破坏民族关系,或者参加民族分裂活动的;


(六)利用宗教活动破坏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的;


(七)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和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予以开除。


公开发表反对宪法确立的国家指导思想,反对中国共产党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反对改革开放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予以开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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